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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28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三亚金石通建工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中川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亚金石通建工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2895-3号申请执行人三亚金石通建工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金石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简称中川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洪涛,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金石通公司申请执行中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城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川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金石通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石通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70130元及违约金(按70130元每日5‰从2012年6月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904元。经查,中川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鉴于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情形。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城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官静敏代理审判员  李 浩代理审判员  陈小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