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解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解某,女,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孟某,东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解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某和被告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吵嘴闹仗,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我愿与原告和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审理查明,原告解某与被告黄某于2009年农历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2010年11月30日双方在东阿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感情尚可,没有生育子女。2013年农历8月11日双方因生活琐事生气,原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的陪嫁品现在被告处有:被子十六床、美的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美的空调挂机一台、地琴两件、自行车一辆。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太阳能一件,铝合金材料一宗及材料加工工具。婚后无存款。庭审中,原告诉称债权有:某香欠铝合金及加工费5000元、李某欠铝合金及加工费4700元、黄某某欠铝合金及加工费3200元,债务有:2012年11月被告做手术时借原告父母4000元。被告则辩称债权有:某香欠铝合金及加工费2000元、李某欠铝合金及加工费4200元、黄某某欠铝合金及加工费2200元,欠原告娘家的4000元债务已经还清,另有债务门市房租费3600元,看病时在被告父母处借款5000元。双方对各自主张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因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则表示愿与原告和好,不同意原告诉求,致法庭调解未果。上述事实由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业经当庭核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解某与被告黄某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二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两人虽因生活琐事吵嘴闹仗,但并未影响夫妻正常生活。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遇事互让互谅,夫妻和好并非无望。视其夫妻关系现状,不能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离婚之诉求,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应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解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万全人民陪审员 张在胜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