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应照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吴应照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5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桃树坪村5组。法定代表人覃士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恺、任蓉,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应照,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德频。上诉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吴应照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建始县人民法院(2013)鄂建始民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开平审 判 员 段 斌代理审判员 覃恩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