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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冷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原告于文生诉被告周散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生,周散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于文生,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被告周散云,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生与被告周散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文生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文生负担。审 判 员  胡增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陶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