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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20-01-19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杨某、郭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杨某;郭某;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杭锦旗巴音商住小区项目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杭民初字第1373号 原告冯某,籍贯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杨某,成年人,籍贯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郭某,成年人,籍贯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杭锦旗巴音商住小区项目部。 负责人高某,经理。 原告冯某诉被告杨某、郭某、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杭锦旗巴音商住小区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杨某、郭某、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杭锦旗巴音商住小区项目部的起诉。 审判员  郭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