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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象山汉唐服饰有限公司与象山一贯制衣厂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汉唐服饰有限公司,象山一贯制衣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495号原告:象山汉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东城路10号。法定代表人:袁敬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雪萍,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象山一贯制衣厂。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游仙路2号。代表人:奚杏园,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汉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一贯制衣厂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汉唐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象山汉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燕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丹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