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浩与舒启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舒启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664号原告:张浩,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被告:舒启敏,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诉被告舒启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浩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舒启敏的车牌号皖N0****号小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属于被告舒启敏的车牌号皖N0****号小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