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2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金河与蔡广忠、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河,蔡广忠,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408号原告李金河,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李军,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蔡广忠,男,住聊城市开发区。被告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黄河路16号。法定代表人蔡广忠,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爱红。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5日在本院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金河于2013年11月25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河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李金河承担。审判长 孙 锐审判员 费瑞栋审判员 潘丽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