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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2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金河与蔡广忠、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河,蔡广忠,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408号原告李金河,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李军,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蔡广忠,男,住聊城市开发区。被告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黄河路16号。法定代表人蔡广忠,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爱红。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5日在本院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金河于2013年11月25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河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李金河承担。审判长 孙 锐审判员 费瑞栋审判员 潘丽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