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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商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高建与季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建,季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商初字第674号原告李高建,居民。被告季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高建与被告季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高建于2013年11月15日以准备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季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高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高建撤回对被告季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高建负担。审判员  付本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孔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