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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一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红社与郑立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社,郑立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1002号原告张红社,男,1966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委托代理人赵利臣,男,沙河市桥东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立军,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社与被告郑立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社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利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