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民一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红社与郑立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社,郑立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1002号原告张红社,男,1966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委托代理人赵利臣,男,沙河市桥东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立军,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社与被告郑立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社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利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