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曾伟国犯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447号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伟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447号罪犯曾伟国,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县人,苗族。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6日作出(2007)巴刑初字第4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曾伟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3年11月11日以罪犯曾伟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曾伟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四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被行政记过一次,监狱禁闭一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伟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6年9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心平审判员 杨永能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思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