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民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杭州长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国海、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长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王国海,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民初字第1824号原告:杭州长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光复路167号。法定代表人:俞中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中义。系原告的员工。被告:王国海。被告: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18号兴耀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黄耀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长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海、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长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长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启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