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法民初字第06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黄彬与罗德民、重庆飙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合法民初字第06306号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彬,罗德民,重庆飙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法民初字第06306号原告黄彬,男,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王明英,女,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勤,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德民,男,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飙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牌坊路419号3幢3-10,组织机构代码59671873-3。法定代表人胡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2号第二十一层,组织机构代码57343706-6。负责人刘明玖。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彬与被告罗德民、重庆飙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彬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4元,减半交纳1552元,由原告黄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