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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盖向利与利津奥达复合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盖向利;利津奥达复合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利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盖向利,男,汉族。被执行人利津奥达复合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盖向利与被执行人利津奥达复合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利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利津奥达复合板有限责任公司的C型钢成型机瓦型1套、成型机3台、复合板机1套、门式起重机1台。以上财产由被执行人利津奥达复合板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查封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门玉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