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吴健与韩龙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健,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951号原告:吴健,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韩龙,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健诉被告韩龙民间借贷合同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吴健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韩龙的车辆进行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韩龙所有的皖JX**号大众途观车一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不准办理车辆买卖、过户及所有权转移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 昆 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艳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