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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临商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俞鑫奇与徐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鑫奇,徐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商初字第1629号原告俞鑫奇。被告徐国荣,成年。原告俞鑫奇为与被告徐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不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一审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钱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