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20-06-03
案件名称
李丙炎与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李丙炎;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乡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资行初字第52号原告李丙炎,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委托代理人李寒,益阳市资阳区沙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贺武彬,镇长。原告李丙炎诉被告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协调,被告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人民政府同意尽快向原告李丙炎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表示谅解并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丙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丙炎负担。审 判 长 张文蔚审 判 员 曹 进人民陪审员 杨文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易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