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溆非诉行查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2013)溆非诉行查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周本溆、刘爱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本溆,刘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溆非诉行查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溆浦县卢峰镇幸福街。机构代码00665848-7。法定代表人舒建忠,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周本溆(曾用名:周本淑),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刘爱华,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周本溆、刘爱华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溆计生征决字(2013)第X14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80000元。2008年7月3日被执行人周本溆、刘爱华又违法生育二个孩子(双胞胎)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周本溆、刘爱华作出溆计生征决字(2013)第X14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440000元。该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且无损害被执行人周本溆、刘爱华合法权益的情形。被执行人收到征收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和起诉,也未自动履行应尽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溆计生征决字(2013)第X1434号、(2013)第X14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所确定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丽玲审判员 夏洪杰审判员 舒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