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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9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张惠茂与姚寿波、淄博国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茂,姚寿波,淄博国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924-1号原告张惠茂。被告姚寿波。被告淄博国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南卧石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西路人民银行一楼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茂诉被告姚寿波、淄博国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姚寿波驾驶的大型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姚寿波驾驶的大型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孝   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广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