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01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正宇与韩京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宇,韩京生,宋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01414号原告刘正宇,男,1988年3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成宏骏,北京市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维举(刘正宇之祖父),1941年2月2日出生。被告韩京生,男,1963年7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宝慧(韩京生之妻),1964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宋荣,男,1935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宝慧(宋荣之女),同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3号楼。负责人王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辉,女,1987年9月23日出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对原告刘正宇与被告韩京生、宋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0141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该判决书第十六页第二十五行补充“鉴定费三千一百元,由被告韩京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审 判 长 董 丽 娜人民陪审员 常 翠 荣人民陪审员 石 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新骏书记员李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