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民字第003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西安市燕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燕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方国营陕西周至县造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民字第00303-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燕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城农商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候燕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地方国营陕西周至县造纸厂,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城秦岭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大勇,该厂厂长。西安市燕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方国营陕西周至县造纸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三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一、地方国营陕西周至县造纸厂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西安市燕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885.1万元、利息3811.36万元,共计5696.46万元;二、地方国营陕西周至县造纸厂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西安市燕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中1375.1万元及相对应的利息(即露出510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有权抵押财产(及58478.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这家或者额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26623元由地方国营陕西周至县造纸厂负担,并支付124691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燕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燕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被执行人地方国营陕西周至县造纸厂达成执行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执民字第3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地方国营陕西周至县造纸厂不按执行和解履行剩余债务时,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燕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维国审 判 员 孙旭忠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