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终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胡道明、江苏南建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道明,江苏南建建设有限公司,刘祖亮,蔡丰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终字第134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胡道明。委托代理人郭福军。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南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泗洲西大街8-21号。法定代表人陈小波。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祖亮。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蔡丰训。上诉人胡道明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南建建设有限公司、刘祖亮、蔡丰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3)沭庙民初字第08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胡道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胡道明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道明撤回上诉,一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孙 权代理审判员 葛 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满第页/共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