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高民初字第5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蔡永兴与姜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威高民初字第564-1号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对原告蔡永兴与被告姜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威高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5页第1行“案件受理费188元、财产保全费150元,均由被告负担。”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为94元、财产保全费150元,均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高爱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