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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桂荣,林智航,林雨库,张守玲,王成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殷桂荣,女,1967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付家镇白家窝堡村*组。申请执行人林智航,男,2001年2月8日生,汉族,学生,住昌图县付家镇白家窝堡村*组。申请执行人林雨库,男,1946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付家镇白家窝堡村*组。申请执行人张守玲,女,1953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付家镇白家窝堡村*组。被执行人王成立,男,1974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东明镇后太平村四屯。殷桂荣、林智航、林雨库、张守玲诉王成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昌图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月十日作出了(2012)昌民一初字第01105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81683.25元及,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昌图县法院申请执行。昌图县法院依法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次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2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审判员 :杨玉福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 张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