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罗畅浩与陈国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畅浩,陈国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65号原告:罗畅浩。委托代理人:张杰银,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国达。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畅浩诉被告陈国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畅浩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畅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罗畅浩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周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丁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