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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2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313号原告:汪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杨庆,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益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代理审判员  范益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春辉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