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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一)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冯劼、王云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劼;王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初(一)字第1782号 原告冯劼,男,197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王云,女,1979年10月8日生,瑶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原告冯劼诉被告王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冯劼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云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劼撤回对被告王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劼负担。 代理审判员 汝 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熊婷婷 附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