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一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田建卫与张大新、赵红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建卫,张大新,赵红文,赵保红,赵红强,赵红巧,赵洪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683号原告田建卫。系肇事车辆“冀D×××××、冀D×××××”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实际车主。委托代理人王章波,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大新。系死者赵庆波之妻。被告赵红文。系死者赵庆波之长女。被告赵保红。系死者赵庆波之次女。被告赵红强。系死者赵庆波之长子。被告赵红巧。系死者赵庆波之三女。被告赵洪宁。系死者赵庆波之次子。六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建卫与被告张大新、赵红文、赵保红、赵红强、赵红巧、赵洪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应当承担责任的侵权人即五被告赵红文、赵保红、赵红强、赵红巧和赵洪宁之父赵庆波已在2013年7月28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死亡,现六被告张大新、赵红文、赵保红、赵红强、赵红巧和赵洪宁声名放弃继承赵庆波的所有遗产,本案中已无应当承担义务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田建卫负担。审判员 刘盼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