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联海(国际)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顾建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海(国际)玻璃技术有限公司,顾建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德民初字第490号原告:联海(国际)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子东。委托代理人:聂欢欢。委托代理人:柯建容。被告:顾建国。原告联海(国际)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建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公民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聂欢欢、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不服德劳人仲案字(2013)第122号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工资27300元。2012年度,双方签订薪资及目标管理协议,被告年薪65000元,年薪的65%,每月发4225元,年薪的35%,年终考核合格后发放。被告作为原告的机械设备管理工程师,年终考核评价为欠合格,所以无考核工资。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应当发给,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原告无需发给被告2012年年终考核工资27300元。被告辩称:原告的考核结果不符事实。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8月,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被告的工作岗位机械工程师,最后一次劳动合同到期2015年12月31日。2012年2月7日,双方签订《薪资及目标管理协议》,约定:被告年薪78000元(含税,以下均含税),每月发放4225元,另外每月2275元,年终考核后发放。2013年1月16日,被告辞职离去。2013年1月31日,原告召开管理层会议提出:被告辞职了,公司全年亏损,被告的绩效工资没有发,没有效益就没有绩效,被告的年终绩效奖金也按公司年终考核进行。之后,原告对被告所负责的设备部进行考核结果欠合格,综合评价:脾气差、同事之间协作常有争议,设备故障排查能力不足,常有设备长时间无法正常运转,又无法提出正确解决方案。被告未知晓考核结果,原告未发给考核工资。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德劳人仲案字(2013)第122号仲裁裁决书;2.劳动合同;3.薪资及目标管理协议;4.会议纪要;5.年终考核表;6.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应当有效。但是,被告辞职后,原告对被告进行年度考核,又未将考核结果通报给被告,并扣发需考核的劳动报酬,原告此考核行为对被告而言有失程序和客观瑕疵,对被告没有约束力。另外,被告经营亏损与考核无必然联系,经营亏损是综合因素,被告的工作职责仅是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的一部分。因此,原告的请求不成立。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联海(国际)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联海(国际)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顾建国工资273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公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