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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二初字第00030一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维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维富,张维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二初字第00030一1号原告: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东路301号。法定代表人:袁保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文刚,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1218号淮上投资大厦。法定代表人:乔春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维富,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张维青,男,1966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维富、张维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3元,减半收取2416.5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4536.5元,由原告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张 鲁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0一三年元月十日书 记 员  解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