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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叶晓军与朱明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晓军,朱明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叶晓军,农民。委托代理人:江凯,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明忠,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代表人:徐斌。委托代理人:杨耘文、杨斌华,浙江闻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晓军与被告朱明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晓军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晓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叶晓军承担。审 判 员 李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许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