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召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张世龙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决书(2013)南召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世龙,男。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3)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世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东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世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张世龙无证驾驶豫RDM3**号两轮摩托车,沿南召县城关镇新世纪大道自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南召县城郊乡计生办对面路段时,将自北向南步行横过公路的原南召县砖厂退休职工张某某(殁年64岁)撞倒致伤,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南召县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张世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世龙明知他人报警,而跟随救护车到南召县人民医院等待,在公安民警对其传唤时无反抗行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世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世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世龙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跟随救护车到医院等待,被公安机关传唤时无反抗行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有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张世龙交通肇事后,未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张世龙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世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4年1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郝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蒙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