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素芸与被执行人王炳祥、刘惠芳、王雪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素芸,王炳祥,刘惠芳,王雪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332号申请执行人周素芸,女,汉族。被执行人王炳祥,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惠芳,女,汉族。被执行人王雪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素芸与被执行人王炳祥、刘惠芳、王雪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2013)莲民二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素芸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位于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南段9幢1单元10203室房屋腾交申请执行人并支付房屋租赁费用1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1月5日本院已将腾房公告张贴在小区内,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2013年11月12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33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