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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裁字第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素芸与被执行人王炳祥、刘惠芳、王雪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素芸,王炳祥,刘惠芳,王雪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332号申请执行人周素芸,女,汉族。被执行人王炳祥,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惠芳,女,汉族。被执行人王雪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素芸与被执行人王炳祥、刘惠芳、王雪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2013)莲民二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素芸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位于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南段9幢1单元10203室房屋腾交申请执行人并支付房屋租赁费用1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1月5日本院已将腾房公告张贴在小区内,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2013年11月12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33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