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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傅国权与单杭平、李文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傅国权;单杭平;李文芳;杭州楚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927号原告傅国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子侃,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杭平。被告李文芳。被告杭州楚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圣奥中央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梁耀。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国权诉被告单杭平、李文芳、杭州楚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国权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国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国权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95.5元,由原告傅国权负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520元,由原告傅国权负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傅国权负担。审 判 长 郁 莺代理审判员 晁 敏人民陪审员 顾爱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斯少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