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初字第03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唐书华与刘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书华,刘新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3341号原告唐书华。被告刘新良。原告唐书华与被告刘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没有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视其为自动撤诉。据此,依照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