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蒋明智与陕西长安信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明智,陕西长安信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71号原告:蒋明智,无业。被告:陕西长安信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孙春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天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明智与被告陕西长安信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明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明智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