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荆门民再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杨海林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德诚番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康大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海林,湖北德诚番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康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鄂荆门民再字第000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杨海林。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德诚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号聚豪华庭**层*号。法定代表人:潘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康大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贤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义纲,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海林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德诚番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康大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荆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鄂民申字第0088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杨海林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再审程序;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宽军代理审判员 李 欢代理审判员 王强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