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段青长与黄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青长,黄焯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273号原告段青长。被告黄焯辉,身份不详。原告段青长诉被告黄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青长诉称:2012年6月4日,被告欠原告货款6000元(写有欠条),并保证在2013年3月10日之前偿还。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总是百般推托,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段青长不能提供被告黄焯辉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依据原告提供的其他住址仍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青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海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成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