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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58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大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大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834号原告天津市大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航天道26号农科大厦1601。法定代表人阎世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朕,员工。被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大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大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大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