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三一广告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冠和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三一广告有限公司,珠海市冠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048号原告:珠海市三一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李洪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国贺,该公司员工。被告:珠海市冠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梁焕飞。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涂永国代理审判员 朱会峰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饶丽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