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慈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李云雁、覃文翠、覃章怡与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居委会6组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雁,覃文翠,覃章怡,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居委会6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慈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李云雁,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覃文翠,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覃章怡,女,2002年3月8日出生,土家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云雁、覃文翠,系原告覃章怡父母。被告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居委会6组。代表人覃某某,该组组长。原告李云雁、覃文翠、覃章怡与被告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居委会6组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云雁、覃文翠、覃章怡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雁、覃文翠、覃章怡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雁、覃文翠、覃章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李云雁、覃某某、覃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年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卓辉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