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179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刘冠军与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冠军,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7920号原告刘冠军。委托代理人林巍,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710室。法定代表人史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艳杰。原告刘冠军诉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超星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冠军委托代理人林巍和被告超星公司委托代理人鲍艳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冠军诉称:原告是《虚证》、《刘恒作品精选》、《狗日的粮食》、《天知地知》、《逍遥颂》、《小石磨》、《菊豆·秋菊打官司刘恒影视作品集》、《伏羲伏羲》、《东西南北风-刘恒小说集》、《黑的雪刘恒自选集(第一卷)》、《连环套》、《黑的雪》、《当代中国小说名家珍藏版·刘恒卷》、《菊豆刘恒自选集(第5卷)》、《苍河白日梦刘恒自选集(第二卷)》、《虚证刘恒自选集(第三卷)》、《白涡》、《乱弹集》这18部作品的著作权人。2012年9月原告在珠海图书馆网站内的超星电子图书搜索发现上述作品。经查,系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上述作品数字化后销售、上传给图书馆,供读者在线阅读、下载并谋取利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涉案网站删除涉案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958,400元(其中含公证费6000元)。超星公司辩称:对原告公证书载明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取得了原告的授权,主观上并无恶意。涉案的18部作品中涉及的文章多次出版,不是原创作品,原告仅能主张汇编作品的权利。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经审理查明:涉案18部作品署名方式均为刘恒著。具体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及字数见附表。刘冠军笔名为刘恒。2013年3月1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85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在www.zhlib.com.cn网站中点击”授权馆内电子资源”,输入相对应的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找到并点击”超星电子图书”进入相对应页面,在空白文本框中输入”刘恒”,选择”作者”,进入相对应页面。依次找到涉案的18部作品,可以在线下载并进行全文阅读。超星公司对公证书载明的事实无异议。刘冠军还提交了数额均为3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二张。超星公司提交了四份《超星数字图书馆个人作品收藏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乙方均为超星公司。其中两份《授权书》甲方为刘冠军,另外两份《授权书》甲方为刘恒。超星公司提交的《授权作者信息登记卡》显示,姓名为刘恒,身份证号为×××,工作单位为四川大学材料学院。作品名称为《钛》、《新型无机材料》。上述事实,有刘冠军提供的涉案18部作品、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证、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超星公司提交的《授权书》、《授权作者信息登记卡》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刘冠军是涉案18部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超星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图书的付费阅读和下载服务,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星公司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刘冠军要求超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部分,证据不足,本院将根据被告侵权程度等依法确定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其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刘冠军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三十八万元;三、驳回原告刘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四百四十四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东涛人民陪审员 程保荣人民陪审员 黄一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园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