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调确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李勇与袁利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3)雨调确字第43号申请人李勇,男,199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文生,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启明,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长沙市天心区湘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袁利国,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柏春,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勇、袁利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勇与申请人袁利国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11月14日经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袁利国于2013年11月15日向申请人李勇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费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该款项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等所有费用。二、申请人袁利国的赔偿款到位后,此次纠纷就此终结。申请人李勇不得再就此事向申请人袁利国主张其他任何权利。三、其他无争议;四、本协议系申请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既不得反悔也不得相互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