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阳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绍山与刘美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山,刘美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阳商初字第383号原告李绍山,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于强,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美君,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李绍山与被告刘美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山撤回对被告刘美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李绍山负担。审判长 张善荣审判员 刘振江审判员 张 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