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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冀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094号原告冀某某,女,生于1976年7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系海军饭店员工。被告贾某某,男,生于1973年1月29日,汉族,小学文化,系陕西龙门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冀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万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