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冀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094号原告冀某某,女,生于1976年7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系海军饭店员工。被告贾某某,男,生于1973年1月29日,汉族,小学文化,系陕西龙门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冀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万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