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商初字第13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潍坊金宝酿酒厂与方志昌、方燕璇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金宝酿酒厂,方志昌,方燕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商初字第1393-1号原告潍坊金宝酿酒厂。负责人牛强,厂长。被告方志昌。被告方燕璇。上列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诉至本院,为保证案件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方志昌或方燕璇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史慧霞审判员  陈勤吉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洪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