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商初字第13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潍坊金宝酿酒厂与方志昌、方燕璇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金宝酿酒厂,方志昌,方燕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商初字第1393-1号原告潍坊金宝酿酒厂。负责人牛强,厂长。被告方志昌。被告方燕璇。上列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诉至本院,为保证案件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方志昌或方燕璇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史慧霞审判员 陈勤吉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洪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