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自栓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自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人行*楼。法定代表人王万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自栓,男,1968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张自栓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灵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自栓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灵执字第5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晓军审判员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