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辽刑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张铁振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铁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辽刑执字第1241号罪犯张铁振,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嫩江县,现于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服刑。2007年4月2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大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铁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就附带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判决。被告人张铁振服判,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经本院审理,于2009年3月13日以(2007)辽刑一终字第150-1号刑事判决予以核准,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提出减刑意见,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后,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以(2011)辽刑执字第33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查,于2013年10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铁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铁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31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鄂 展审 判 员 刘绍勇代理审判员 周 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元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