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侯丽申请执行张洪泉、彭守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丽,张洪泉,彭守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侯丽,女,46岁。被执行人张洪泉,男,38岁。被执行人彭守仁,男,52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商初字第7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侯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洪泉、彭守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商初字第7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生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进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