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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商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潘开祥、潘开祥以被告邓志华尚欠其借款人民币150万元为由与邓志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开祥,潘开祥以被告邓志华,邓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商初字第1199号原告潘开祥。被告邓志华。原告潘开祥以被告邓志华。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2日、8月15日,被告建德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潘开祥签订借款协议两份,约定建德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潘开祥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和人民币100万元。2012年7月22日、8月15日,潘开祥汇入邓志华银行帐户各100万元。2013年2月4日,邓志华还款50万元。2013年10月23日,建德市公安局对邓志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予以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邓志华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本案所涉借款已纳入刑事侦查范围。本院认为,本案有关事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根据现有的事实与证据,本案的性质存在不确定性。邓志华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作出认定。如刑事判决确定本案所涉借款不属犯罪的,当事人仍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开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雁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珊 微信公众号“”